根据符合性声明,对制造商提出的要求是,从种类1相对简单的程序增加到种类2和3更详细的程序。个人防护CE认证PPE指令种类的定义在指令的第八条给出。
种类1(最小风险)
这个种类有时涉及到“自我保证”,因为制造商不需要公布机构的服务。但制造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 保证其产品符合基本的健康和安全要求。(附录2)
b. 汇编技术文体(条款8和附录3)。
c. 起草产品符合性声明(条款12和附录6)。
d. 贴附CE标志(条款12及13及附录4)。
种类2(标准的PPE)
要求采用a,b,c,d 措施。措施c和d要求EC型式检验证书,为此制造商必须:
e 向公布机构申请型式检验(条款10),如果满足条件,公告机构起草EC型式检验证书,并同制造商证书生效。
种类3(防止致命的或严重的及产生不可避免危害的PPE)
要求a,b,c,d,e提供一个附加的要求,即按照一个或两个可能的程序(条款
f1)条款
F2)条款11B程序——“通过检测保证EC生产质量的体系”。制造商应有公告机构批准的质量控制体系。
采用个人防护CE认证PPE指令、标准、包括欧洲统一标准的设备决不是强调性的。另一方面,在实施PPE指令的范围内,欧洲委员会在欧共体官方的刊物上发布了符合指令89/686/EEC要求的相关的欧洲统一标准的名称、参考书目及更新的目录。符合这种欧洲统一标准和一部分标准要求的制造商可从假定符合了相应的指令89/686/EEC的基本要求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