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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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强制认证
强制为英文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缩写,意为 "中国强制认证",也可简称为"强制认证",认证标志是《强制认证产品目录》(以后简称《目录》)中产品准许其出厂销售、进口和使用的证明标记。 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四个统一"(即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的背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主管部门,强制认证认证就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主要是针对进口货物,如果目录中货物是在国内生产的并直接出口到国外,则不需要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但需要办理国外的相应的质量认证),如果一部分在国内销售、另一部分在国外市场销售则该货物就需要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 电线电缆(共5种)
(2)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共6种)
(3) 低压电器(共9种)
(4) 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
(5) 电动工具(共16种)
(6) 电焊机(共15种)
(7)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
(8) 音视频设备类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共16种)
(9) 信息技术设备(共12种)
(10)照明设备(共2种,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
(11)电信终端设备(共9种)
(12)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共4种)
(13)机动车辆轮胎(共3种)
(14)安全玻璃(共3种)
(15)农机产品(共1种)
(16)乳胶制品(共1种)
(17)医疗器械产品(共7种)
(18)消防产品(共3种)
(19)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共1种)
三、《目录》中产品认证的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环节: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型式试验;
(3)工厂审查;
(4)抽样检测;
(5)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6)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四、认证申请。
(一)申请人申请《目录》中产品认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按照《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书、必要的技术文件和样品。
(2)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3)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目录》中产品认证的,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
(4)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认证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的认证申请,根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安排型式试验、工厂审查、抽样检测等活动,做出认证决定,向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
指定认证机构在一般情况下,应当自受理申请人认证申请的90日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认证证书是证明《目录》中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并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证明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申请人;
(2)产品名称、型号或者系列名称;
(3)产品的生产者、生产或者工厂(场)所;
(4)认证模式;
(5)认证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规则;
(6)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7)发证机构。
五、强制认证需准备的材料
(1) 申请人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明;
(2) 产品标准;
(3) 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和线路图;
(4) 关键元器件清单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5)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间的所有差异说明;
(6) 生产历史和生产产品的生产能力;
(7) 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8) 申请认证产品描述报告;
(9) 一致性声明;
(10)正式申请书;
(11)工厂审查调查表;